服务热线
4001-021-758
2023-2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
2022-11
为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深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10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效率,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维护建设各方权益,省厅在总结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有关人员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省厅。联系人:林迟,联系电话:18850768696 ,电子邮箱:656167457@qq.com。
2022-10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2年度厅本级、平潭等地住建系统行政执法资格专业成绩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2022-10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省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导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据《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导则(试行)》附录B对智慧工地实施情况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可作为推荐省级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评选和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参考。
2022-10
根据《福建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闽建城函〔2016〕104号)文件有关要求,为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办理延期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10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省厅出台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21〕3号),根据该监管办法要求,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开发了“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轨道监管系统),决定从2022年10月10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10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请各地住建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缓缴金额等)报送至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