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
2023-03-16 10:23:10 浏览量: 869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度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简章
一、时间安排
(一)纸笔考试时间、科目
(二)机考时间、科目
机考报考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矿业工程专业的考生只能在6月3日参加考试;报考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工程专业的考生只能在6月4日参加考试。
(三)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
(五)发票领取时间及方式:
(六)成绩公布时间、考后现场核查时间、发放证书时间及方式:
二、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详见附件1)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中第(一)款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免试相应科目:
1.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1)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3)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已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者。
(三)已取得福建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一项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增项专业考试”。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及《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办[2018]1号)的文件精神,凡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在闽从业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上述报考条件中的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若属于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学历,请报考人员登录学信网申请本人学历认证。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的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学历所学专业并通过报名系统中的专业验证,方可报考。职称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按满周年计算,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1号)精神,本省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本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考前由考生自行对照报考条件提交报考资料、签署承诺书。考后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公示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对自己提交的报考信息[如工作单位(不得填:无、待业、数字等非实际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学历信息等]及电子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于2023年3月17日10:00至3月28日24:00登录“考试报名平台”,进行网上报名。
1.报考人员点击“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登录”,通过“闽政通”帐号扫码或账号密码直接登录考试报名系统,报考人员联系电话默认为闽政通绑定的注册电话号码。在“我的资料”栏目中上传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并完善相应个人信息。
2.点击考试报名栏目,报考人员只能在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建筑、公路、矿业专业)、计算机化考试(机电、市政、水利专业)、增项专业纸笔考试中选择一种报名。
3.仔细阅读“考试文件”后,勾选“我已阅读考试文件”,点击“下一步”;认真阅读《报考承诺书》后,勾选“我已同意上述承诺”,并在报考人员签名处填上本人名字后进入下一步,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相应报考信息。
4.上传附件。报考信息确认后进入证明材料环节。报考人员选择各自对应的报考条件,按照系统引导及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注意事项如下:
(1)报名表需交给所在单位,经审核确认其内容真实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书上需由报考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2)如果报考所使用的学历证书毕业时间无法体现专业工作年限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还需上传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如前学历、岗位证、社保凭证等;
(3)上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时都必须包括体现证号及发证机关用印的页面;
5.填写工作业绩,业绩至少填写一项,所填写业绩要能体现报考条件要求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以下简称专业工作年限);
6.确认填报信息与上传的报考材料是否一致,上传的报考材料扫描件是否规范、清晰,确认无误后进入缴费环节。
(二)网上缴费
四、报考须知
(一)若因报考人员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有误,导致考试机构发送的短信、电话或寄送的文书未能被本人实际接收,则相关通知发送成功之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在报考时可直接更换报考专业,《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在成绩有效期内成绩继续有效;考试成绩有效期内《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成绩已合格的考生,在报考时更换报考专业的,有效期内所有成绩作废。
(四)往年取得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除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外,其余报考信息及附件一律不予修改。考试档案一经系统通过,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报名材料即作为考后现场核查的依据及今后续考和增项考试的报考资格档案。报考人员务必慎重提交报考信息,确保报名材料真实有效。
(五)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须对《报名表》信息进行核对,经审核确认真实无误后方可在《报名表》上盖章。
(六)其他报考相关问题请查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行业管理-执业注册专栏“常见问题解答”栏目(网址http://zjt.fujian.gov.cn/hygl/fjsjszyzgzczx/)。
五、考试须知
(一)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并按有关要求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自觉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严禁携带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或具有发送(接收)功能的设备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等进入考场座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答题卡、纸上的作答须知;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主观题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纸笔考试:
计算机化考试:
六、考试合格标准
七、考后现场核查
考后现场核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具体承担本地区考后资格核查工作。届时可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fujian.gov.cn/)—行业管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栏目查询,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成绩合格、拟发放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由考试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上述人员应积极配合考试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视为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八、失信处理
(一)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报考要求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建设类资格考试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九、考试大纲
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网址:http://www.pqrc.org.cn/Details/Publish_Details_Form.aspx?RowGuid=03562301-2ad7-44f9-a765-e27b45117979)
十、考试机构联系方式
省属考试经办机构: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亭洲路6号?省住建厅金山办公区综合楼217室
办公电话:(0591)38161636转2,报名系统支持(海云天公司):(0755)33872122转3。
各设区市考试经办机构地址及报名事项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附件:
1. 专业对照表
2. 各设区市考试经办机构联系表
福建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