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2-03-25 09:56:36 浏览量: 389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 FJ00116-0206-2022-00040 | 文号 | 闽建建〔2022〕1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2-03-22 |
标题 | 关于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 | ||
内容概述 | 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安全运行,经研究,对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规模以上燃气管道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及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将规模以上燃气管道工程纳入监督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规模以下燃气管道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由各级住建(燃气、城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监管方式,督促燃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管理职责。
三、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可由各级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自行实施;或者由各级主管部门委托有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各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报告,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监督执法的正常开展。
四、各地要按照“三定方案”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的日常巡查检查,严厉打击燃气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坚决杜绝违法建设的现象发生。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