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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全面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省厅出台了《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21〕3号),根据该监管办法要求,省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开发了“轨道交通工程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轨道监管系统),决定从2022年10月10日起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10-11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请各地住建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缓缴金额等)报送至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

2022-10-11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请各地住建部门于2023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项目数、缓缴金额等)报送至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

2022-10-11

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的通知

由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84-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 13-84-2006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2022-10-10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建设局,漳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城管局,泉州市、宁德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2022-09-30

关于投标计价软件测评与招投标衔接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结合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需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09-29

关于公布第三届福建省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设区市建设系统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工会,各相关单位:

2022-09-29

关于举办全省供水行业化学检验员职业技能竞赛的补充通知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2022年全省燃气供应服务员和化学检验员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闽建工会〔2022〕6号)精神,经竞赛组委会研究,2022年全省供水行业化学检验员职业技能竞赛定于10月10日至12日在福州市举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2022-09-29

关于发布《福建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要点》等三份技术指导文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鉴于变配电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较多,其中与消防有关的技术要求分散,为了便于行政部门、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运用,进一步规范我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及查验行为,保障变配电工程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对相关规范进行梳理,汇总有关技术要点,编制了《福建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要点》、《福建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及《福建省变配电工程消防查验技术要点》三份技术指导文件,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2022-09-27

商请提出《福建省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统称“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既有制度机制,起草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现商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同时为便于工作衔接,请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联系人。有关修改意见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请于9月30日前反馈我厅村镇处。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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