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的通知
2022-08-01 16:05:28 浏览量: 465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 FJ00116-0207-2022-00133 | 文号 | 闽建城函〔2022〕52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2-07-26 |
标题 | 关于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良好行为申报工作,对《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有关良好行为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省级或以上重大活动”适用以下范围:
(一)配合国际、全国、全省性重大活动,如世界遗产大会、省运会等,为改善提升举办城市景观环境,由活动举办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园林绿化活动;
(二)植树节期间,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园林绿化活动。
二、企业受到的通报表彰、表扬,应提交有文号的正式文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官网上主动公开、可查;
(二)参加的企业须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如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
(三)申报有效期为通报表彰、表扬的文件印发之日起1年内。
企业仅提供资金或物资赞助而没有参与实质性活动的,不能列入良好行为加分。
三、举办园林绿化相关活动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的原则,活动举办前应制定活动实施规则和程序,明确企业参加条件、相关责任和要求,加强活动经费管理,不得利用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指导监督,确保相关活动有序开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6日